案情简介
2016年2月初,吴某入职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随后被派遣至某公司工作。2020年3月吴某在某公司工作期间,因砂轮劈裂致工伤九级。在劳动仲裁过程中发现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一直未给吴某缴纳社会保险费,经协商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仍不同意补缴。为维护自身权益,吴某最终诉至吉林市龙潭区法院,要求确认自2016年2月至2023年8月与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判决结果
该案为职工与企业就业劳动关系存在与否而发生的争议,系确认劳动关系纠纷。该案中,吴某向法院提交了个人账户明细对账单、劳动合同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并结合双方当事人及某公司的陈述,能够明确吴某与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故法院确认了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法官说法
当事人如需确认自身与劳动派遣的用人单位、实际付出劳动的用工单位到底与谁存在劳动关系,首先要明确签订劳动合同的相对方,与谁签订了劳动合同,即与哪个单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不应仅凭为哪个单位付出劳动而认定与哪个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该案中,吴某签订合同的相对方,支付工资的单位均为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从身份关系隶属性、经济关系依附性的社会关系属性上均可以确定劳动关系问题。
普法小贴士
如今,劳务派遣作为一种灵活用工模式,得到广泛实施。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在合作中,要规范合作协议条款,明晰双方权利义务,尤其是涉及责任承担的重要条款,明确最终义务归属。
对于劳动者而言,劳动合同的订立、薪资的支付、社会保险费的缴纳以及工伤待遇的保障等,均直接关联切身利益。劳动者应高度重视,确保相关条款明确、合理,如遇权益受侵害情况,可通过调解、投诉、仲裁、诉讼等合法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吉林市龙潭区法院)
(编辑:孟君君 责任编辑:君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