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汪清县司法局新民司法所成功调解了一起因三轮车和摩托车碰撞引发的交通事故赔偿纠纷。
2024年6月25日,王某驾驶电动摩托车,行驶至转弯路段与李某驾驶的小型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乘坐三轮摩托车的白某(系三轮摩托车驾驶员李某妻子)身体受伤、车辆损坏。经汪清县公安交通督察大队出具事故鉴定结果显示:电动摩托车驾驶员王某负主要责任。
驾驶员王某称:其在县内某工地后厨工作,由于当天临时有事上班要迟到,因此在驾驶过程中速度有些快。事故发生后,王某积极将伤者白某送医治疗,后续主动承担伤者住院期间治疗费用共计4000多元。伤者白某出院后,又提出二次经济赔偿,认为身体没有完全康复,还需后续治疗。王某则认为白某提出的数额过高,双方各执一词,未能协商一致,王某来到司法所寻求司法调解。
调解员了解情况后,第一时间联系了白某。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始终站在当事人的角度考虑问题,让双方充分表达意愿,找准问题的出发点,联合运用法、理、情化解纠纷,通过对相关法条解释,使王某对自身损害赔偿责任有了清晰的认识。在调解员的引导下,白某对责任和补偿数额也有了新的理性认识。最终双方意见达成一致,王某同意支付白某医疗费和后续治疗费共计10000元。至此,一起因电动摩托车碰撞三轮摩托车引发的交通事故赔偿纠纷得到了圆满的调解。
下一步,汪清县司法局继续坚持发展“枫桥经验”,建设好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服务好人民群众,解决好“急难愁盼”的问题。(汪清县司法局)
(编辑:孟君君 责任编辑:君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