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化市检察院:依法办案展行政检察为民温度

时间:2024-07-12来源 : 中国网吉林政法作者 : 刘鸿雁

检察机关履行职责始终贯穿“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深入践行司法为民宗旨,坚持以“如我在诉”理念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敦化市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行刑反向衔接工作中,充分结合“检护民生”专项行动,对于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严格遵循必要性原则制发检察意见,不断强化民生司法保障。

在一起涉及电信诈骗案件中,马某某小女儿重病急需用钱,马某某四处借钱无果后有一女子联系马某某,让他下载“TT语音软件”,并承诺只要马某某用银行卡帮忙转几笔账,就可以给他一万元好处费。

马某某用自己名下的一张银行卡帮该女子转账后,一直未收到好处费。经公安机关核实,马某某银行卡单向流入资金29644元,涉及电信诈骗案件1起,涉诈资金3550元。以马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收益罪移送检察机关。

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马某某案涉银行卡单项流入资金及涉诈资金数额少,未从中非法获利,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认罪认罚、自首的情节,到案后积极退赔,并取得了诈骗被害人的谅解。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马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行政检察部门收到刑事检察部门移送的案件后,全面审查不起诉决定书、审查报告及相关证据等。

最终,行政检察部门经研究后一致认为,马某某是首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且情节轻微并积极赔偿、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此案不发检察意见。

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最高检印发《关于推进行刑双向衔接和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构建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衔接制度的意见》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的案件,承办刑事检察部门应当在作出不起诉决定之日起3日内提出是否需要对被不起诉人给予行政处罚的意见,并移送行政检察部门审查。

行政检察部门审查后,认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检察长批准,提出检察意见,移送行政主管机关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敦化市检察院)

(编辑:刘艳  责任编辑:孟君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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