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车滴酒不沾 拒绝“醉”上加罪

时间:2023-02-22来源 : 中国网吉林作者 : 董祉圻

酒驾醉驾的危害,大家早已心知肚明,但仍有些司机罔顾法律,心存侥幸,以身试法,最终自食苦果。

为进一步加大对酒驾醉驾的震慑力度,有效遏制和惩处危险驾驶犯罪行为,近日,敦化法院集中公开开庭审理了两起危险驾驶犯罪案件,并当庭进行宣判,2名被告人被判处实刑,当庭“领刑”。

【案例简要】

案例一

2022年8月5日,被告人张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小型轿车在道路上行驶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检验,张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00.87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因为案件条理清楚,事实明确,法院经审理后当庭宣判,被告人张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管理法规,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判处张某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

案例二

2022年11月21日,被告人邸某某酒后驾驶一辆小型轿车,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邸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304.80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据悉,被告人邸某某曾于2020年,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处罚。此次,邸某某继续抱着侥幸心理,再次醉酒后驾车。在庭审过程中,法官对其进行了法治教育,普及了酒驾醉驾的危害,希望被告人牢记教训,拒绝酒驾。邸某某当庭悔过,自愿认罪认罚。

法院经审理后当庭宣判,被告人张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管理法规,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

【法律法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 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法官提醒】

平安出行始于心,拒绝酒驾贱于行。敦化法院提醒广大司机朋友,饮酒后切勿抱有侥幸心理,文明饮酒,“刑”与“不刑”皆在一念之间。希望大家牢记“酒”“驾”分开,敬畏法律,文明驾驶,安全出行。(敦化市人民法院)

(编辑:王唯健  责任编辑:赵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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