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时,需要法官送达开庭手续,有些人近在咫尺,开车即可送达,而有些人却远在天边,送达困难。那么身处国外的当事人应该怎么办呢?近期,柳河县人民法院姜法官审理了一起涉外的离婚案件。
原告孟某向柳河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被告金某某却因故在国外无法及时回国。于是,送达开庭手续成了一大难题。姜法官多次向原告核实被告的准确地址,随后第一时间联系到柳河法院的涉外案件专员,依靠全国法院司法协助管理平台,上传案件材料,提交到涉外案件专员的账号审核。审核通过后,提交到吉林省高级法院审核,最后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案件即可委托进行海外送达。待送达完毕,被告提交答辩意见,案件便可顺利审理。
所以涉外离婚案件应当注意以下两点:
1、提供被告人的准确地址。
2、如果通过电话或者网络能够联系上,可以通过电话或者微信等聊天软件送达案件文书,通过视频方式进行案件审理,方便快捷。
小贴士:
涉外离婚案件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由此可见,涉外离婚案件案应当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编辑:赵岩 责任编辑:邢程)